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和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的规定。【条文释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正常的执行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规定。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采取什么样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以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的规定。【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十条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一、本法所称国有建设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2025全文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胡可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司长)秦海(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副组长)撰稿人:刘左军赵雷王翔蔡人俊刘波雷凌飞欧阳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于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2025全文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本条略有修改,删去了原条文中规定的“加强对金融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2025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2025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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