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2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5-19 13:44:33

  2022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2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制造、修理、安装、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单位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计量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电子信息服务;

  (三)编印出版教材;

  (四)公开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五)制作、发布广告;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簿;

  (七)制定商品或者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商品或者产品检定、校准、测试、检验、鉴定数据;

  (九)标注商品标识;

  (十)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和出版古籍、文学书籍等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计量器具的安装、改装,不得降低计量器具的质量、性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改装后的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

  (三)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制造、销售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家对工作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或者校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商定。

  第十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二条 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或者提供以计量收费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明示商品和服务的量值。

  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应当与结算值相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商贸活动,按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大宗物料的交易,凡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以称重方法计量结算;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可以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方法计量,并完整地明示物料量值的计算要素。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的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公平计量器具,为社会提供公证计量数据。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商品的净含量。以净重计量收费的商品,不得将异物计入商品量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活动进行调查;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物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使用录音、摄像、照像等手段现场勘验;

  (四)查阅、复制有关的账簿、票据、凭证、函电、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24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24
2024-11-20
5
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最新
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最新
2024-11-20
2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24修订
2024-11-20
4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2024修订
2024-11-20
4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最新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最新修订
2024-11-20
4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