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最新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6-06 15:53:41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最新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最新

  (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最新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2025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全文
2025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全文
2025-08-23
12
2025年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全文
2025年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全文
2025-08-23
9
2025年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2025年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2025-08-23
8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5全文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5全文
2025-08-23
6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5全文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5全文
2025-08-23
7

最新咨询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务合同,未买社保。
的回答
可以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
我本是某公司职职工,有25年工龄。两年前和公司订了个合同 3人就岗(3班3倒,月上班31个工时,没有公休) 待遇旱涝保收 每月3450元。合同满后感觉不公,就没有再和公司继续签原来的合同。公司后给该岗位加到4人(4班3倒),身份也恢复原有职工。但工资待遇还是原合同一样3450元/月。收人和其他岗位相差太大。和公司领导反应后得到答复:加人不加薪,本来给我们3人岗位收入得总数,现在加人就得4个人分。同为公司服务工作,公司这样区别待遇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如何公平对待
本人1983年10月份经江苏省阜宁县邮电局招工进入单位工作,在邮电局续工作8年。当时是委办工性质,1991年10月份本人顶替父亲工作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现在对我1983.10--1991.09月这一段工作工生龄不予认可,说从正式成为合同制才算我工龄(说以前是委代办合同)。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规合法,我该如何维权?找什么单位维权?谢谢!
老板克扣工资,可以申请网上仲裁吗
的回答
可以
被非法入侵个人设备,并被共享个人信息
的回答
报警处理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