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25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25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2-13 10:11:18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政发〔202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25全文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省委领导下,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北方地区经济重要增长极,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力量。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和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省长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省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省长出省、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省长处理相关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落实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厚植为民情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协同配合,紧盯政府政务运转和服务保障的关键环节,打破思维定势,强化数智赋能,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聚焦企业群众所需所盼,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高质高效解决企业群众诉求,合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和廉洁文化建设,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统筹政务公开与保密安全,优化主动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体会议等部署要求;

  (三)贯彻落实省委工作安排,研究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未出席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按程序征求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省委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拟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省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五)研究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等。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出,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以部门名义联合发文、一般性工作汇报、非重大事项等议题,原则上不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谋划省政府重点工作总体思路和规划,研究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十二、副省长和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委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所委托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二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分解任务,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凡召开到县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确需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已制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会部署,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七、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理论武装,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工作进展过程中确有事项需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策外,工作进展过程一般不必报送,工作任务完成后由牵头部门梳理汇总后统一报送总结报告。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简报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一律发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要切实加强政策统筹,做好制定前和实施后的政策评估,涉及各市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政策受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对相关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列出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并专门作出说明。

  三十、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2天内反馈,紧急事项特事特办;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有关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三十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和决定、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省政府人事任免文件,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向国家部委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等,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涉及全局性工作、综合性政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可经省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属于分管副省长工作职责范围内专项性工作部署或批复、与国家部委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报告一般事项的函件等,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报分管副省长签发;重要文件,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省政府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目录;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下级制发配套文件。工作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部门简报需按程序备案编号,未经备案的简报原则上不得向省政府报送。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简报和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提高公文处理质效。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原则上全部通过网上运转。

  三十五、以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确需签署协议的,主办部门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审查评估,严格按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工作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落地见效。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注重运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访、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

  三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省委省政府督查办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实对策。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省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济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省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四、省政府工作人员要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五、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9日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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