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1-26 15:1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和散布恐怖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本项规定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此外,还应当明确,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不影响对本项规定的行为的认定。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质灾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况和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的行为。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不至于发生真正的爆炸、毒害、放射后果以及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但是会造成一定范围的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在恐怖分子投放真的危险物质的情况下,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会使人真假难辨,危害更大,应当予以适当的处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不可能实际造成爆炸、毒害、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等后果,不致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所谓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体来说,所谓“爆炸性物质”是指在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温或者其他因素的激发下,能产生激烈的化学反应,在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并伴有光和声等效应,使周围空气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的物品,如各种炸药、雷某、导火索、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进入人体即能使得肌体受到损害或者破坏其正常的生理机能,使其产生暂时或者永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导致肌体死亡的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常见的有氰化钾、砷化氢、磷化氢、砒霜、信石、吗啡、升汞及各种剧毒农药(敌敌畏、乐果)等。“放射性物质”是指能放射出射线的物质。某些元素和它们的化合物,结构不稳定,衰变时能从原子核中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有穿透性的粒子一射线。具有这种特性的元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称为放射性物质,如钴-60、铯-137、铀矿沙、硝酸钍等。“腐蚀性物质”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三、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本类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或者其他场所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所谓“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类行为并非没有程度的要求,除了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客观上还要求该行为达到了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的程度。本类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的动机则各种各样,如有的人是因为个人的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实施,有的是出于对他人的仇视而实施等。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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