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26 14:56:0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

  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九种严重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和行政拘留。下面,我们将对这九种行为逐一进行解释。

  释义和理解

  (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该项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对“无证驾驶”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入应当按照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是指行为人没有通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驾驶证。通过非法程序获得驾驶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取得了驾驶证。对于虽然取得了驾驶证,但是驾驶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以外的车辆的,也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证。这是因为,无证驾驶的本质特征是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车辆时,当事人实际上处于无资格驾驶车辆的状态,故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关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规定,请参照本法第二章关于车辆和驾驶人的有关规定。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后,当事人在重新申请驾驶证以前处于绝对没有驾驶资格的状态,在这种被处罚的状态下,当事人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

  3、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暂扣后的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也处于没有驾驶资格的状态。

  本条对于无证驾驶只规定了以上三种情形,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也属于无证驾驶的范围: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学习驾驶人违反规定,在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机动车的;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以及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等等。这些情形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一一列举,但都可以解释成没有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条件下驾驶车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到几年内不得驾驶运营车辆处罚的驾驶人驾驶运营车辆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也应当属于没有驾驶证而驾驶车辆的情形。

  对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后,无法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只能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这一项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才成立这一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是被欺骗,或者已经尽了相当的注意后,而有上述行为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当事人是自然人并且拥有驾驶证场合,可以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虽为自然人但并没有驾驶证则无法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这里所指的“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标准按照上一项的规定掌握。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现场义务,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逃逸行为在实践中分为两种,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而人逃离。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肇事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但并非一切肇事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仅造成少量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害的,可以仅给予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当事人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过错大小以及因逃逸造成的后果是进行处罚时要考虑的几个重要因素。

  有的同志提出,在肇事逃逸场合,除了进行罚款和拘留外,是否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因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不论事故等级如何,一概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所考虑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对于肇事逃逸后是否适用拘留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主要是适用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对肇事逃逸的拘留责任后,通过拘留应当可以起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警示和教育作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道路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也不得再使用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原则规定,即在有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的,不得超过限制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但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应当遵守以下最高时速规定:1、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2、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3、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4、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5、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6、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1、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6、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7、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我们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在新的配套行政法规出台以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不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是仍然应当予以执行的。因此,上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时速限制标准仍然可以作为执法时进行计算的标准。

  以高速公路为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因此,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时速超过120公里,就将会受到本项规定的处罚。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这一项处罚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相配套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示、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请参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解释进行理解。在实践中,强迫、指示、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主要是车主对雇佣司机实施的行为,由于被雇佣的司机迫于失业的压力,不得不屈从来自车主的威压,比较常见的是超载和超速驾驶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指示、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也设定了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规定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考虑到这种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以及对驾驶人意志和人身安全的侵犯,将这种行为处以拘留的处罚,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强迫、指示、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交通肇事后果的,将对当事人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社会治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对局部地区或者特定路段的通行实行禁止或者限制的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一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以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另一种是,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消除影响安全行驶的因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此外,其他的法律中也有关于交通管制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就会被根据本项内容加以处罚。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本项内容,是对上述规定进行配套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交通设施”,应当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

  这里的“造成危害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交通堵塞等。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但不能适用拘留。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适用本项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拦截、扣留机动车辆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因此,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拦截、扣留机动车辆的不属此列。

  2、不听劝阻,主要是指不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劝阻,群众的劝阻不属此列。

  3、必须是造成交通的严重阻塞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是指因非法拦截、扣留车辆,使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而造成阻塞;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是指因拦截、扣留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被拦、被扣车辆上货物的腐烂、变质,或者因车辆被扣留而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对于这一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并设定了拘留的处罚,但从被处罚的行为上,两个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是“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总的来看,本条规定的6种可以处以拘留的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6种可以拘留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不完全一致,这也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责任的变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前,对于两者规定的处罚,有矛盾的,应当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不矛盾而又相互补充的,则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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