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1-30 10:01:42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勘查或部分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九条 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

  (二)勘查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的勘查项目相符的勘查资格;

  (三)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有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

  (五)有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省级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在开始勘查时,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单位资格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验证,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每个勘查年度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在每一勘查年度期满的30日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度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采矿;需要过探边采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对象、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改变勘查施工单位以及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需要终止、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探矿权注销后,原探矿权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并登记探明的矿产储量。要求保密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不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采矿权,不得转让勘查成果或探矿权。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有权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从事区域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不享有所发现矿种的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不限定面积和最低勘查投入。地质调查区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本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黏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申请。

  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之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有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除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外,采矿权不得出租: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采矿权人与承租人须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已完成预算投入的35%以上;

  (四)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租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内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矿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三年,小型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终止其采矿权,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采。

  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矿产资源重点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成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验收。矿山建设规模、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不准其投产。

  采矿权人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严格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组织施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采矿贫化率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停产整顿。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现状平面图等有关图件,对矿产资源开采量和损失量进行统计。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合法采矿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品运输可以实行准运制度。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

  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产储量变动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和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责令停止开采之日起30日内强行封闭井口,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而又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与本条例规定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附录】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 熔剂用石灰岩

  2 冶金用白云岩

  3 耐火黏土

  4 芒硝

  5 重晶石

  6 电石用石灰岩

  7 石膏

  8 石墨

  9 长石

  10 饰面用花岗岩

  11 蛭石

  12 饰面用大理岩

  13 金红石

  14 高岭土

  15 盐矿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4最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4最新
2024-11-29
0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4最新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4最新
2024-11-29
0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4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4
2024-11-29
0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2024-11-29
0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年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最新 ​
2024-11-28
4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