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具体如下:
1、准备起诉材料:需要准备民事起诉状,写明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同时,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等。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法院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和好或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4、法院判决:若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或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法院认为感情未破裂,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一方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