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当以户主或者其代理人的名义向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户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要会同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批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通过村(居委会)公布审批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规定: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申请社会救助金的条件: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申请社会救助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明,亲笔填写承诺书,自觉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一、办理条件
因遭遇突发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所需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证明因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病情诊断证明、支出发票等);
3.非我县户籍人口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村(社区)协助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镇(街道)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
保障标准: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孤儿;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余杭区户籍人口;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1.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上述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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