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以及数额,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标的额是不一样的,一般分为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和时长付费等方式,刑事案件的代理还有按阶段收费的形式。
100万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涉及财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代理费一般是按照案件的标的额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一、一审诉讼代理费
争议标的为15万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程序律师的收费一般按照分段收取的方式进行收费: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8%—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7%。
20万的标的按照这个标准算下来,律师的代理服务费用在5.9万—7.3万元范围协商收取。
二、二审(再审)诉讼代理费
二审以及再审案件要看有没有代理前置程序,如果代理了一审案件的话,二审收费一般减半收取。执行阶段也是一样看是否代理过诉讼程序,如果代理过诉讼程序的,一般收取执行程序一半的费用。
三、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1.遗产价值鉴定费用,需要到当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指定民间鉴定机构进行,其收费一般为2000—10000不等;
2.律师代办公证业务,根据代办的事务不同,按每件1500-3000元收费;
3.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收费一般为1500-20000元;
4.其他律师调查、调解等案件,按实际情况协商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
①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
②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
③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
④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
⑤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
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
⑦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
⑧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
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6%,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
3、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4%;
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
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2%;
6、5000万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1%;
7、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
说明:
1、办案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查询费、翻译费、鉴定费等由委托人预支,按实报销。
2、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的代理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普通民事、经济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2倍。
3、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5000-20000元/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遗产继承纠纷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由委托人与代理律师协商确定,协商好后签订委托合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