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辽宁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辽宁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为辽宁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其中,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老年人,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这三项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为辽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为辽宁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一、60岁-70岁老年人的补贴政策
高龄补贴:辽宁省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50元-100元不等。
健康补贴:针对患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辽宁省政府还提供了健康补贴,每人每月最高可达300元。
生活补贴: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辽宁省政府还提供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100元-300元不等。
二、70岁-80岁老年人的补贴政策
高龄补贴: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200元不等。
健康补贴: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还可以申请健康补贴,每人每月最高可达500元。
护理补贴:对于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辽宁省政府提供护理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00元-500元不等。
三、80岁-90岁老年人的补贴政策
高龄补贴:对于80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300元不等。
健康补贴: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可以继续申请健康补贴,每人每月最高可达800元。
长期照顾补贴:对于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辽宁省政府提供长期照顾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500元-800元不等。
凡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次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当地民政、老龄部门申报,经“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后发放。
补贴对象范围
●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
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高龄补贴按季度审批、发放,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高龄补贴的申请手续,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高龄补贴审批条件做好申请人的审核和高龄补贴的补发工作。
由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高龄老年人,自迁入我市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补贴。如老人已经去世,高龄补贴不补发。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申请和受理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在开始享受高龄补贴的前一个季度,由本人向所在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材料要件转交至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受理主体不变;驻沈部队没有地方户口的离退休人员向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这两类群体,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80至89周岁老年人
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通过低保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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