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
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对单位的处罚具体如下:
1、责令限期补发。对于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的工资。
2、责令支付赔偿金。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按以下标准:
(1)欠付数额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一的赔偿金;
(2)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一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五十一的赔偿金;
(3)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一百一十一的赔偿金。
3、罚款。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期限内仍不补发欠付职工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按每欠一人次处以欠付数额2到5倍的罚款。
1、可以先与协商解决;
2、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可以向当地劳动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稽查部门介入与单位协商;
4、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