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报销标准新政,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内容:
1、门诊报销
医院看病若是小病小痛,一般产生较多的都是门诊费用。那么职工医保可以直接从自己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门诊费用,而居民医保的门诊费用今年规定累计超过200元的,就可以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了,最高的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
今年的住院起伏线有了新变化,规定为基层医生200元、二类医院400元、三类医院800元。若参保人的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上,那么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就可以按照这几类医院的级别分为88%、85%和82%的比例来进行报销,而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以及60%的比例来报销,并且规定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
1、如果属于农村医保的,那么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如果当事人发属于城镇医疗保险的,那么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一、医保保险范围包括:
1、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目录里的药品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目录里的药品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2、诊疗项目目录: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美容项目、整容项目等不能报销;
3、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设施。如:急救车、住院陪护费、洗理费和文娱活动费等不能报销。
二、医院医保报销流程包括:
1、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用社保卡,医保卡挂号;
2、出院时直接使用医保卡结算,报销部分由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自己支付自费部分。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并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组织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相关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一、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一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计算,现执行400元;二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计算,现执行640元;三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计算,现执行8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现执行1个百分点为80元)。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3.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为50万元。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1.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其中:增设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医疗费报销挂钩的政策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其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二、异地就医政策
(一)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长期异地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注意:若回到统筹区内就医需要取消异地申报
与既往政策的不同:取消参保患者转往区外就医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个人先自付15%,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个人先自付10%,以及区内同等级医院间转院和出院后15天内因病复发计收起付线的政策。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