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不可以见家属。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的,但经监察机关同意的,家庭可以会见被调查对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1、可以。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2、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留置后无罪释放的概率不大。留置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由监察委将实施留置,留置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最终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法律法规做出判决。
对涉嫌违法并接受留置调查的公职人员而言,其可能产生的结局大致可分为两个方向,即可能被移交给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亦或者将留置措施予以解除。
首先,留置作为一种特殊的监察调查手段,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明确规定的,它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和逮捕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以及过去纪检部门常用的调查手段有所差异。
其次,对于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历留置调查之后,可能会遭遇到如下两种不同的处理后果:
第一种可能性是被移送到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
通常情况下,被留置的对象往往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且经过详细的调查工作之后,他们大多数也会面临被移转到司法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可能性,随后,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接受法院的审判,这个过程便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处理成果的主要形式。
另一种可能性则是留置措施将会在特定条件下得以解除。
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监察机关发现先前实施的留置措施不当,有权随时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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