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3、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一共分为十级,根据严重情况而定。
1、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先要提出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等待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并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审批备案。
1、视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医疗而不能或暂时不能恢复视力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听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不能进行听说交往。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两类。
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两类。
4、智力残疾。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伤,老年期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5、肢体残疾。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6、精神残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