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最低等级为十级。伤残等级需要根据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规定的标准进行划分,进而确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其中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为: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军人伤残退役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安置政策: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自2023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得到了调整。此外,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及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也得到了提高。
医疗待遇: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还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交通和景区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伤残军人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优待。
教育优待: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规划,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享受应有的权益和尊重。
军人伤残不能直接转为警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身体健康。由于警察岗位的工作强度较高,除了相关的文化素质外,还需要较好的身体素质才能满足岗位需求。因此,伤残人员由于身体原因,通常不符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此外,军人因公伤残后,虽然可以享受伤残抚恤和相关待遇,但这些待遇与是否能转为警察无直接关联。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和抚恤优待是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而警察岗位的选拔则侧重于身体健康状况,两者标准和程序不同。
综上所述,军人因公伤残后,由于健康条件的限制,通常不能直接转为警察职务。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