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公益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职位,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公益事业、良好沟通与协调能力、适应性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心理素质。不同的公益岗位需要不同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例如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特点:
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可调控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都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综上所述,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1、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由省里统一开发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一般情况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
2、工资待遇要视当地的工资水平来定位。以江苏为例,苏南苏中苏北的生活水平不一样,工资定位也就不一样。苏北一般为1200元,苏中一般为1400-1600元,苏南一般为1600-2024元。
工资按年均
1.8万元的标准执行,并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被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一、职业稳定角度
政府支持与社会需求:公益岗位往往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用于提供行政或公共服务辅助功能。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和公众对公益事业关注度的提高,公益岗位的需求不断增长。这种由政府或社会直接支持的岗位,相较于一些私营企业的岗位,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即便在经济波动期,公益岗位也不太容易受到裁员等风险的影响,为求职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职业环境。
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选择公益岗位的人往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这种精神追求使得他们更加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而非单纯的物质回报。因此,即便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他们仍然愿意投身其中,享受工作带来的精神满足感和成就感
二、职业跳板角度
积累实践经验:公益岗位为求职者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机会。在公益岗位上,从业者可以接触到各种社会问题和挑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这种实践经验和技能的提升对于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许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来说,公益岗位是一个锻炼自己、积累经验的绝佳平台。
拓宽人脉资源:在公益岗位上工作,从业者有机会接触到来自不同领域的人士,包括政府官员、企业代表、社会精英等。这些人脉资源对于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合作项目等,从业者可以建立起广泛的人脉网络,为未来的职业发展铺平道路。
提升职业竞争力:公益岗位的工作经历可以显著提升求职者的职业竞争力。在求职市场上,具有公益工作经验的求职者往往更受雇主青睐。他们不仅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品质都是现代企业所看重的。因此,公益岗位成为许多求职者提升自身职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公益性岗位三年到期后,一般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办理期满终止等相关手续,不再续签。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公益性岗位三年期满后的常规处理
依据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三年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会按照程序办理期满终止手续,此时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这意味着,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享有该岗位的相关权益。
对于聘用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困难家庭成员等,政府会考虑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但需注意,累计安置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二、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的特殊情况处理
转为特定岗位:在某些地区或政策下,公益性岗位人员三年期满后,可能有机会转为特定岗位。这通常需要个人提出申请,经过所在单位推荐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转岗后,工作人员将按照基层特定岗位的待遇执行,并可能享受相应的工作经历和政策优惠。
解除合同与续签:虽然常规情况下公益性岗位三年期满后不再续签,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有继续用工的需求,并且工作人员也愿意继续留任,双方可能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且具体能否续签还需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在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的处理上,应遵循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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