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付责任的归属及其赔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若您所签署的房地产商品销售合约已明确界定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赔偿标准及方式,那么便应严格遵循合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若合约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您则可参照同类地域、相似建筑结构的房屋租金标准来合理估算赔偿金额。若是遇到质量堪忧的房产,您有权首先向负责开发建设该物业的开发商提出申诉。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问题,您还可以径直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投诉,因为他们具有直接监管开发商的职责与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这里所说的主体结构,特指由房屋中的重要构造部件相互融合与相互作用而构建出来的平面或者空间构成部分,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标准的强度、韧度以及稳定性,从而确保能够承受建筑物自身的各类负荷。
例如地基、承重墙壁等关键部位,当其出现结构性的开裂、倾斜、倒塌等重大问题时,我们便需要视之为房屋的整体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干扰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给购房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使得他们无法正常享受到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实际意义。
比如不能正常的供应水电、隔音效果不佳等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
3.其他的一些普通质量问题。
比如房屋渗漏、地面起鼓、墙面涂料剥离等各种小毛病也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质量保修请求权。此外,买受人还可向开发方主张部分补偿费用,如误工费、差旅费、装饰装修费、材料费、装修工人的劳动力报酬以及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对其室内设备及各项器具所带来的损害。凡购买后需要退回房屋者,皆可行使房屋持有期间产生的价格偏差损失的索赔权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商品房交由使用者开始使用之日起,倘若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若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买受人将有权选择退房;同时,对于由此给买受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