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参战退役军人退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参战退役军人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养老金待遇。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若是在部队一直服役至退休,以军官为主,也包括服役满一定年限的中级以上军士,他们可以获得的退休待遇通常会比较高。
若是退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获得职工养老金待遇。退役期间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会多一份过渡性养老金,提升整体的养老金水平。此外,养老金还会享受当地兜底政策,确保不低于当地人均养老金水平。
二、退役金待遇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如担任军官或军士满一定年限,退役后可以逐月按比例领取退役金。退役金的计发比例根据服役年限和担任的职务等级来确定,且退休后退役金会有一定比例的下调。值得注意的是,养老金和退役金都是终身领取的。
三、生活补助待遇
部分参战退役军人还可以获得生活补助和抚恤。例如,针对年满60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如果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可以申请老年生活补助。补助的标准根据服役年限来确定,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可以补助一定金额。
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是各不相同的,不同级别、不同退役兵所获得补贴都不一样,最高可每年补贴7761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可获得1200元,所以具体标准还得去当地村委会询问。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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