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一般是对于抗拒法院的审判结果,拒不执行罚款的人的一种行政方式,可以采取冻结,扣押行为人的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来进行,现在社会,强制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很多人甚至暴力抗拒,所以新法对于其规定势在必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如有需要)、发出执行通知及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时间通常要求在立案后的6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强制执行的流程详细如下:
申请: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时,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人员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
申请复议(如有需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步骤并非所有强制执行案件都会经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员在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的执行书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期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申请执行的期间通常为二年。这一规定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民事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要求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时,需要在两年的期间内提出申请。例如在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如果胜诉方想要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强制执行,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同样为两年。这个两年的期间计算方式有所不同,是从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那么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法院执行的期限
一旦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防止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拖延现象。例如在一些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中,如果基层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超过六个月还没有开展有效的执行行动,申请人就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并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避免案件长时间处于执行未完成的状态,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