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政策,服刑人员出狱后在社保方面的权益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接续及补缴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养老保险
1、参保资格
刑满释放人员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参保权利,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服刑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但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2、补缴政策
服刑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一般不允许补缴,但刑满释放后可重新参保,接续之前的缴费年限。
若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若灵活就业,可自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退休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金。
若服刑前已退休,服刑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刑满后按原标准恢复并参与后续调整。
二、医疗保险
1、参保与接续
服刑期间医保关系终止,不缴费、不累计年限。
刑满释放后可重新参保,接续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
2、待遇恢复
重新参保并缴费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但服刑期间不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三、失业保险
服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四、社保办理流程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用于未就业人员)
携带身份证、释放证明到户籍地社保机构办理。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适用于就业人员)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五、特殊帮扶政策
部分地区对经济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补贴或减免。
刑满释放人员可正常参保社保,但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可接续,医保需重新缴费后恢复待遇,失业保险需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一、不同情况出狱后社保享受情况
养老保险
刑满释放时未达退休年龄:如果服刑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缴费不满15年,还可以按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补缴至15年,享受相关待遇。
刑满释放时已达退休年龄:
当“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若“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后服刑: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医疗保险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账利率计息。
失业保险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刑满释放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不同身份人员出狱后社保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前,个人不用缴纳社保却可享受社保待遇,这类人员被判刑会开除公职,出狱后就没有社保。
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在被判刑前个人有实际缴纳社保金,其原参保社保账户仍属个人所有,刑满释放后找到新工作单位可续缴社保,不影响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
无工作单位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只能在户籍地街道办、社保局申请购买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