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也就是说,从仲裁委受理案件开始计算,一般在四十五天内就会出判决结果。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的纠纷困扰中。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比如涉及大量的证据需要核实、存在疑难的法律问题需要研究,或者案件需要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但证人时间难以协调等。对于这些复杂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就意味着,加上延期的时间,从受理到作出裁决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例如,小张的劳动仲裁案件由于涉及到公司的多项财务数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较为复杂,仲裁委在受理后的第 40 天决定延期,并书面通知了小张和用人单位,那么最终的裁决结果最迟会在受理后的第 60 天得出。
一、部分事实清楚时的先行裁决
如果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那么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一规定能够让当事人尽快在明确的部分争议上得到结果,避免因整体案件的复杂性而长时间等待。比如在一个劳动仲裁案件中,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问题已经有清晰的证据和事实,但涉及到的加班费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先就工资数额部分作出裁决。
二、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处理方式
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仲裁程序的拖延而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例如,小王的劳动仲裁案件在仲裁委受理后的第 60 天仍未作出裁决,那么小王就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该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开庭前通常会先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诸多优势,能够快速、灵活地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同意,会安排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意见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会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若调解不成,则会如期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裁决。
不过,调解并非强制,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仲裁庭会及时进行裁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开庭本人可以不去吗?劳动仲裁开庭本人可以不去,但需要视情况承担相应后果。具体如下:
申请人:
有正当理由: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庭。仲裁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无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将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视为申请人放弃了通过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仲裁程序就此终结。之后若再想申请仲裁同一事项,可能需重新提交申请。
被申请人:若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会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将失去当庭陈述、质证、辩论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结果。不过,裁决结果依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不履行裁决,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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