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口能否享受拆迁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判断依据:
1、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空挂户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就能取得拆迁的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2、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拆迁中,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空挂户,可依据宅基地证和土地证的记载内容予以补偿。例如,农村的出嫁女,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获得拆迁补偿。但征收公告发布前非被征收地户口的空挂户通常不予补偿。
3、是否为公房同住人:对于公房拆迁,若空挂户口人员被认定为同住人,则可获得相应补偿。同住人一般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不过,法院在认定同住人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迁入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等。
4、当地拆迁政策的规定: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存在差异,有的地区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户口迁入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空挂户口人员是否能享受拆迁政策。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对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户口空挂的情况,如知青回城后户口落在原房屋处等,给予一定考虑;还有的地方拆迁补偿按照户口来计算,那么空挂户可能依其户口属性获得部分补偿,但补偿数额通常不会很多。
如果空挂户口人员认为自己符合享受拆迁补偿的条件,但与拆迁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将户口空挂在拆迁地,且在拆迁地拥有房屋,那么空挂人员是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若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一、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
1、有房屋的空挂户
如果空挂户在拆迁地有房屋,从法律规定来看,他们能够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这是因为房屋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小张将户口空挂在某老房子处,该房子是他继承所得,当该区域面临拆迁时,小张就有权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不过,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也有相应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2、无房屋的空挂户
对于没有房屋的空挂户,情况则较为复杂。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有些地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规定,被补偿人应当是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在这类地区,单纯的空挂户可能无法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因为真正的空挂户通常只是基于某方面便利将户口迁入,但实际并不与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实际关系。然而,在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的地区,若按照户口人数来补偿,空挂户人口就有可能得到拆迁补偿,但这也可能引发与实际被拆迁人的利益纠纷 。
3、村民身份与空挂户
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在一些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外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可能由于投靠亲属、婚嫁或者工作等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但户籍在农村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比如,城镇居民迁入农村后还保留城镇居民身份的、外村人迁入在原村还享有村民待遇的、采用不合法手段将户籍迁入本村的、纯粹为了工作居住原因将户籍迁入但始终不享有村民身份的,这些空挂户由于没有取得村民身份,通常无法享受征地补偿待遇 。
4、拆迁协议注意事项
在涉及拆迁补偿时,签订的协议至关重要。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若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对于双方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尤为重要。同时,要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以及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等。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此外,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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