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贡献了超过80%的就业岗位。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交易时,面临着诸多款项支付难题,如被拖欠货款、被迫接受不合理付款条件等,这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和正常经营。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核心规定内容
适用主体与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其中,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则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规模类型依合同订立时确定,且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时限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需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若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若合同另有约定,需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
检验或验收合格情形:若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付款期限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禁止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严禁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相关保障机制
监管体系
国务院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地方政府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其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行业自律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按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款项。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监督问责
建立投诉处理、考核督查制度,将拖欠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恶意拖欠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逾期支付需支付利息(利率不低于LPR),并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倒逼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带头履约,增强政策执行力。
三、实施意义与挑战
实施意义
缓解回款难题:明确支付时限,防止恶意拖欠,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
稳定经济生态:遏制三角债,减少因大企业拖欠导致的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护经济生态稳定。
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大型企业强势地位滥用,禁止不合理交易条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提升市场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公开合同条款,降低中小企业交易风险。
支持就业与创新:保障中小企业资金健康,间接维护就业市场稳定,支持其创新投入。
畅通经济循环:加快款项支付,提升供应链效率,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性循环。
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失信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失信受限的社会共识。
四、实施挑战
执行力度差异:部分地方监管薄弱,中小企业因顾虑合作关系不敢投诉。
细则有待完善:如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的界定需进一步明确。
应对建议
为确保规定真正落地生根,未来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各方对条例的认知和遵守意识;优化投诉渠道,让中小企业更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数字化监管,如采用区块链合同存证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款项支付的监督和管理。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