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相关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如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组织颁发的环保领域杰出贡献奖等。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以及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如因意外事故、疾病等获得的保险理赔款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保障军人退役后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资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用于职工退休、退职、安家等生活保障的费用。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基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如某些国际合作项目中约定的免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的免税项目,如特定时期对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的免税政策。
此外,还有一些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如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已超过 5 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 5000 元,即每年 6 万元。这是对个人综合所得普遍适用的减除额度,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照此标准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选择双方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的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夫妻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每月 1500 元扣除;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 100 万的城市,按每月 1100 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等于 100 万的城市,按照每月 800 元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含)以上父母或者子女均已去世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标准的 100% 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 50% 扣除。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