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传承和分配中,遗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代书遗嘱作为常见的遗嘱形式之一,其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代书遗嘱的新规定。
一、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的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这是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分等事项做出合理决策。同时,立遗嘱人的思想表示要真实,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因素的影响,确保遗嘱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并且,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不当处分,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2、见证人的要求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些人与遗嘱的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遗嘱的形式要求
代书遗嘱应当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签名和注明日期是确认遗嘱有效性的重要环节,能够明确遗嘱的订立时间和参与人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例如,郭某订立代书遗嘱时,同事林某代写,林某、邓某见证,郭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代写人林某分别在证明人、代写人处签名捺印,且录像为证,该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就符合法律规定。
4、代书遗嘱的内容规范
代书遗嘱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指明接受主体,即谁是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同时,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遗嘱内容应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以免影响遗嘱的执行和财产的分配。
5、代书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的区别
遗嘱的形式除了代书遗嘱外,还包括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而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立,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事后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代书遗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用
当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遗嘱人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例如,郭某所立遗嘱处分的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归何某所有,50%才属于郭某的遗产,郭某对何某财产的处分无效,对属于其自有份额的处分有效。
代书遗嘱有效的四个条件如下: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效。
2、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也不能是与他们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人将遗嘱人口述的内容如实记录后,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若遗嘱人因病等原因不能签名,可用按手印代替,但需有相应证明以确认手印为遗嘱人所留。
4、遗嘱内容合法合规: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2、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通常不能成为该遗嘱的见证人。
3、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因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人数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此外,代书人也属见证人之一,其也需满足见证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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