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2-09 15:01:23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8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27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12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13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全文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19
12

最新咨询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务合同,未买社保。
的回答
可以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
我本是某公司职职工,有25年工龄。两年前和公司订了个合同 3人就岗(3班3倒,月上班31个工时,没有公休) 待遇旱涝保收 每月3450元。合同满后感觉不公,就没有再和公司继续签原来的合同。公司后给该岗位加到4人(4班3倒),身份也恢复原有职工。但工资待遇还是原合同一样3450元/月。收人和其他岗位相差太大。和公司领导反应后得到答复:加人不加薪,本来给我们3人岗位收入得总数,现在加人就得4个人分。同为公司服务工作,公司这样区别待遇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如何公平对待
本人1983年10月份经江苏省阜宁县邮电局招工进入单位工作,在邮电局续工作8年。当时是委办工性质,1991年10月份本人顶替父亲工作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现在对我1983.10--1991.09月这一段工作工生龄不予认可,说从正式成为合同制才算我工龄(说以前是委代办合同)。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规合法,我该如何维权?找什么单位维权?谢谢!
老板克扣工资,可以申请网上仲裁吗
的回答
可以
被非法入侵个人设备,并被共享个人信息
的回答
报警处理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