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4-11 15:47: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的条件解除,没有约定的,出现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等情形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综上所述,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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