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4-13 17:5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非法开垦草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在这次修订草原法中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规定;第二,增加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规定对非法开垦草原有无违法所得都处以罚款,并进一步明确了罚款的幅度和金额;第四,增加了“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1.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财物是指用于非法开垦草原的资金和物品,违法所得是指非法开垦草原所获得的全部收人。本条区分有无违法所得两种情况,规定了两种不同数额的罚款额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3.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是侵权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导致他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本条规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即违法行为人未经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意,非法开垦草原,给草原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给予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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