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最新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6-13 10:56:33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最新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最新

  (2004年9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

  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申诉、检举;

  (二)行政执法检查;

  (三)备案审查;

  (四)依法转办、移送的案件;

  (五)舆论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其他来源。

  第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立案调查: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一)其他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二)请求行政赔偿的;

  (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

  (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六)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未被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可以自行查处,也可以转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机关办理,受转办机关应当接受转办。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应当2人以上,并确定1名案件主办人。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三)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四)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监督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60日内作出监督决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监督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加盖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自监督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并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监督决定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并归档、立卷。

  第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阻挠、变相阻挠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办案的;

  (二)对申诉人、检举人进行恐吓,或者干扰其行使正当权利的;

  (三)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调查和询问的;

  (四)受转办机关不按规定办理转办案件的;

  (五)其他不协助、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办案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检举,不按规定转办或者逾期不作出监督决定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最新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6全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6全文
2026-06-16
9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6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6全文
2026-06-16
21
营口市老边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26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26全文
2026-06-16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6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6全文
2026-06-16
7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2026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2026全文
2026-06-16
17

最新咨询

村民打架被拘留过15天 但是村委选举投票完成已选上 有人举报 还能不能继续 关键是拘留15天是行政拘留 不是刑事处罚 还是影响吗 王占田
王占田 的回答
打架,是否会影响选举任命吗?
大货车与小轿车会车,大货车占道行驶,小轿车为了躲避大货车自己蹭到栏杆,责任如何划分
老师你好,想咨询一下我有个员工操作机器把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三根从第二关节处压断了,其中中指和小拇指接上了,无名指未接上,这种一般会定为几级工伤
检查发现畜牧养殖户瘦肉精检测呈阳性,但未发现该养殖户使用实据,应该如果定性和处理?
关于军属探亲假规定
工地上受伤老板不管不问,不处理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两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现在公司我的主管领导降薪让我们自动辞职。现在还在职,就是把工资压底想让我们自动辞职。有什么办法吗?
薛律师,您好!我目前在医疗期内,想咨询下常州市医疗期的病假薪资发放待遇,以及医疗期内辞退能享受哪些待遇?
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样才能离婚?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如果离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具体如下:   1、准备起诉材料:...
公司不辞退你故意调岗怎么赔偿?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公司不辞退却故意调岗,赔偿的关键在于判断调岗是否合理合法。具体如下:   1、调岗合理合法的情况:如果调岗是基于企业经营需要、员工...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