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7-09 18:16: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25-03-26
73
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
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
2025-03-26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25-03-26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5-03-26
57
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司法解释
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司法解释
2025-03-19
54

最新咨询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欠款不换,但其名下无财产,如何将钱要回
的回答
强制执行,拉黑名单,等有钱再执行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