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10-05 10:17:07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发挥先进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引导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实践,发现和培树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典型,现将《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1月2日

  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更多企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常态化提供一定数量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规模体量较大的企业,或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初创军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创业场所;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是指退役军人独立创办,或为创业初期团队的主要成员,现仍在企业并担任高管职务的,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第二章 准入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申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模体量大,现有在职退役军人达到100人以上,每年能够拿出200个以上岗位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的。

  (二)企业愿意在放宽退役军人学历、年龄条件的基础上,提供高质量就业机会,并按照待遇从优原则,对专项招募的退役军人尤其是曾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在工资水平、生活保障方面给予更优待遇;

  (三)企业有专门针对退役军人的人才培养使用方案,为优秀退役军人从业人员提供人才培养成长通道,有专门的员工培训中心,能够提供岗前培训实训等。

  第四条 创业孵化场所申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孵化场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 创业孵化场所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具有规范的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创业孵化场所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四)创业孵化场所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五)创业孵化场所入驻军创企业不少于10家,或入驻军创企业租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每年都有军创企业入驻或军创企业孵化毕业。

  第五条 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退役军人独立创办企业,或为创业初期团队的主要成员,现仍在企业任职并担任领导层职务。

  (二)企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产权明晰,自主经营。

  (三)企业注册成立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技术创新、产值利税、爱国拥军、服务社会等有较大贡献,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四)积极发挥吸纳就业作用,近3年内,小微型创业企业实现带动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30人以上,中大型企业实现带动就业100人以上。其中,吸纳退役军人人数较多的优先。企业的中高级别在职职工中,退役军人占比较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在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全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取得二等奖以上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公告、评审工作。企业或创业孵化场所自愿向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省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报企业或创业孵化场所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企业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产值利润、现有退役军人职工人数及岗位分布情况、计划每年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岗位设置及薪资情况、企业对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等;创业孵化场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资质、配套设施情况、现有创业孵化政策落实情况、运营绩效和下步发展规划等。

  (二)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牌匾。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为挂牌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对其专项招募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开展的退役军人专项招募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监督,协调当地税务部门为挂牌单位优先开展减税辅导和服务,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属地化原则,推动各地将挂牌单位开展的退役军人岗位培训纳入扶持政策范围。

  第十条 被授予“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的用人企业,应按照招募优先原则,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就业岗位专门招募退役军人;在放宽退役军人学历、年龄条件的基础上,提供高质量就业机会;按照待遇从优原则,对专项招募的退役军人在工资水平、生活保障方面给予更优待遇;制定人才培养使用方案,为优秀退役军人从业人员提供人才培养成长通道。

  第十一条 被授予“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的孵化场所应落实好创业孵化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为退役军人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项目对接、创业指导、登记注册、投资融资等优先优惠服务;落实场地、项目、资金、技术等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措施;主动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利用现有资源对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第十二条 被授予“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的企业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军创企业良好形象;优先招募退役军人,所设创业项目优先扶持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帮扶,重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好企业内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挂牌单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延期。经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合格后顺延3年。

  第十四条 挂牌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予以摘牌,并在社会媒体上公告。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长期不招募退役军人就业的;

  (三)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挂牌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参照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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