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25全文

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25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2-03 12:57:24

  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25全文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26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充电器)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责任。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

  鼓励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等。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如实建立货源与销售台账,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告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在维修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改变车辆外形特征与主要技术参数,不得提供、使用超标电池、劣质电池。

  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铅蓄电池等电池产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回收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回收和分类处置工作。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在销售、维修等环节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并依法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单位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加装、拼装、改装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组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组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的装置妨碍安全驾驶的;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妨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加装、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前款所列加装、拼装、改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换电场所的配置、使用、建设标准,指导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的配建要求。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换电场地及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充电、换电管理流程规范,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外卖、快递等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规范管理充电、换电。

  支持推广“以换代充”模式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占用间距、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鼓励在住宅小区、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的梯阻系统。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单位的,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设置具有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的智能化充电设施,构建全市统一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服务信息化数据平台。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政策,明确允许投放的种类、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投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换电设施,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规范停放、定期检测,配备管理人员,对投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调度,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25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18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1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17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9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8

最新咨询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欠款不换,但其名下无财产,如何将钱要回
的回答
强制执行,拉黑名单,等有钱再执行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