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2-20 11:28: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61条
《刑法修正案》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第6条
虚假破产罪
163条
《刑法修正案》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164条
《刑法修正案》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82条
《刑法修正案》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186条
《刑法修正案》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187条
《刑法修正案》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188条
《刑法修正案》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312条
《刑法修正案》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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