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2025

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2025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3-14 09:58:00

  吉人社规﹝202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2025

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质量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依法实施。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工伤认定主要在制度机制,工作程序,实施主体,申请受理,调查取证,适用法规,作出决定,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信息平台运用、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在制度建设,业务流程,工作纪律、鉴定受理,专家管理抽取,标准适用,鉴定质量、结论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平台运用、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 每年年初,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年度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要点及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工伤认定监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监督,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督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分析和工作监督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监督。

  第十条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典型案例分析应当对典型案例全面分析、剖析结点、难点,着力统一认识,合理准确适用法规、标准,提高认定工作效率和鉴定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监督检查,应当认真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案卷材料、开展信息平台数据统计分析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检查评估工作,着力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升为民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检查还可以采用考查鉴定现场、再次鉴定与初次(复查)监督结论数据对比分析等方式。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涉及医学、法学等专业问题,应当邀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法律顾问参加。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单位)等派人参加。

  第四章 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 监督应当及时与监督对象交换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具体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监督问题较多的,依据有关规定约谈、警告等。监督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检查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不断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高省级统筹制度运行质量。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作出认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协调机制解决争议较大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监督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内容和简化程序。监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完整、详实的材料,不得隐瞒、更改相关信息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每年底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新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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