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全文

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8-10 14:21:47

  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全文

消防安全

  (2024年12月13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明确、落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消防工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和消防救援机构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项目;

  (六)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

  (八)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委员会工作协调机制。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灾情况与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和机构负责消防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要求和保障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依职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移交;

  (四)对九小场所、老旧小区、“多合一”场所等区域开展违规居住、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擅自架设或者私接乱拉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利用广播站、宣传车、宣传栏、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帮助居民掌握火灾扑救、安全疏散及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六)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拟订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消防专项规划;

  (三)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演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下列有关部门除应履行前款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职权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住宅小区业主依照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下列有关部门除应履行前款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对职责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所承办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体育设施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工业、软件和信息化服务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养老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牵头负责以养老机构为主的医养结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以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供热、污水处理、建筑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九)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行社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级民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牵头负责以医疗机构为主的医养结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电力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责任主体落实发电站、电网、储能电站、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等电力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重点督促消除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安装防盗网或者广告牌、违规居住、无证电焊、违规动用明火等消防安全隐患;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考核;

  (二)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对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做出消防安全公开承诺,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全体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管理;

  (六)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业主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丝网、工程橡胶、医疗器械、玻璃钢、硬木雕刻家具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建行业消防安全联防联勤组织,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安全互查、宣传教育、联合应急演练等活动,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

  (六)按照有关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

  (七)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八)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鼓励个人住宅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二)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三)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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