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7-26 10:42:1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如何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传唤人如果逃避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

  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有时需要向当事人询问和查证,甚至需要当面核实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准确及时地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在发案现场进行询问、查证。但在有些情况下,不能或不便在现场进行询问、查证的,就需要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等地方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和查证。公安机关的这种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来接受询问和查证的具体方式,就是传唤。本条第一款就是关于公安机关如何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其中“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为了办理治安案件的需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等地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由于传唤牵涉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须在适用程序上加以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确实需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等地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才能传唤。不能凡事需要询问的都使用传唤的形式进行询问。为了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使用对公民的传唤,本款还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其中“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在公安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部门的负责人。如公安局里的治安科、治安股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等。只有经过该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在具体执行中,有关传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一般都规定有完备的审批制度,以防止传唤被滥用。“使用传唤证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时,必须使用传唤证传唤。传唤证就是公安机关向被传唤人出示的正式书面传唤通知书。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传唤的随意性。另外,针对实际情况,有些是在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民警察不可能都回去办理完传唤证后再回来进行传唤。因此,本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如前所述,公安机关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除了需要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持有传唤证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但是有时人民警察在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如果再经由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开具传唤证,势必延误办理治安案件的时间。一般来讲,治安案件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公正”、“高效”,即在公正办案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在规定传唤所应当遵守的基本程序的同时,对在一线工作的人民警察“公正”、“高效”地办理治安案件作出更加切合实际的规定,也是必要的。对人民警察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又确实需要带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等地方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查证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即可进行口头传唤,以适应实际办案的需要。但根据本款规定,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和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含义是,公安机关根据本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持有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时,应当向被传唤人说明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如:在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或工作证件后,应向其说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需要其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等地方接受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等,而不能简单向被传唤人晃晃手中传唤证说:“走,跟我去公安局一趟”。另外,本款还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在人民警察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如果被传唤人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没有正当理由或企图逃避传唤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就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所谓“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对被传唤人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械具等强制方法将被传唤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等地方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询问。被传唤人逃避传唤,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是对执法秩序的破坏,是一种妨害执法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对其采取强制传唤的方式,是为了保证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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