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2026全文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3-12 11:48:23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2026全文

质量奖

  津市场监管规〔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质量奖是全市质量工作领域中的最高奖项,授予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天津质量奖旨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广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实现质量强市。

  第三条 天津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彰显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四条 天津质量奖包括“天津质量奖”和“天津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天津质量奖”和“天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质量管理模式均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管委承办,并由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天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下设评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委。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天津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天津质量奖有关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天津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天津质量奖评审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

  (四)提请评选委审议评选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履行天津质量奖评选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天津质量奖评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对第三方机构完成委托任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天津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宣传、推广及推荐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天津质量奖的培育、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天津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负面舆情信息,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质量、创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模式及相关制度、方法在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等方面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

  第十条 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以及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天津质量奖。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天津质量奖”或“天津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其质量管理模式没有重大革新与改进的,不得再次申报。申报单位的质量管理模式与已获评“天津质量奖”或“天津质量奖提名奖”的项目雷同的,不再重复授奖。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发布天津质量奖的评选工作通知,明确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基本条件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并形成初步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天津质量奖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资格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评选委成员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委将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反馈有关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市场监管委正式推荐报送。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天津质量奖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名单。市市场监管委将推荐获奖名单提交评选委审议。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评选委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评选委确定拟获奖名单后,由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公示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天津质量奖拟获奖名单,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表彰与经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进行表彰,颁发奖杯、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天津质量奖提名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进行表彰,颁发奖杯、证书。获奖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天津质量奖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天津质量奖,并将其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天津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不得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天津质量奖标识仅限于评选委、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奖项评选、宣传推广等活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该标识进行产品、服务宣传或者开展其他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与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遵守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对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选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单位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推广活动。获奖单位应当为其他单位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天津质量奖申报评选材料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天津质量奖评选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海关、市总工会、市质协、市消协等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31年2月2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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