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
关于延用《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建节科〔2026〕1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试行)》系我市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前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延用《烟台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细则》。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工作的若干措施》《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指导和监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的指导和监督;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中心承担市六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黄渤海新区、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核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工作;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备案审查工作;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条件
第四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应按照《烟台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烟建节科〔2023〕1号)要求,计算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量。
第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应依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和数量,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置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参考样本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市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其中,莱山区、牟平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由牟平区武宁街道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负责资源化处置,芝罘区、福山区、黄渤海新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由福山区福新街道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负责资源化处置;其余区市(除长岛综试区)应至少各建设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具体备案条件依据本细则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条件》执行。
第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应分别与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烟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合同》《烟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运输合同》。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行线上办理,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烟台市”(http://ytzwfw.sd.gov.cn/yt/public/index)点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进行登录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核准流程图参照附件2)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
第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进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点击“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菜单,填写(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预计总工期;
2.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3.处置方式:资源化利用、回填、消纳;
4.上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
5.上传《烟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合同》;
6.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数量、运输车辆号牌、联系方式、行驶时间、行驶路线;
7.上传《烟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中1-5项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退回并说明原因,同步推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中6-7项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退回并说明原因,同步推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审核通过后,可通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打印《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证明》。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条件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自有车辆原则上不低于10辆载重质量5吨及以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自卸车辆;车辆具备硬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同一个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应保证车身颜色统一。
2.自有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轻型货车符合国家车辆标准以及排放标准,车辆配全密闭运输装置或密闭苫盖,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统一车身颜色。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备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流程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备案企业和车辆可通过登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申请备案。
1.登入系统依次点击“基础信息管理”—“企业管理”—“新增”进行填报,“*”为必填项;上传资料格式为“pdf”“jpg”等。
2.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
3.上传企业营业执照;
4.上传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抢险抢修预案及服务承诺等;
5.上传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上传企业人员花名册,包括驾驶员、管理员、技术员等企业人员信息汇总表。
7.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核验,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退回并说明原因。具体填报信息以系统填报项目为准。
第十六条 线上运输车辆备案流程:
1.登入系统依次点击“基础信息管理”—“车辆管理”—“新增”进行填报,“*”为必填项;上传资料格式为“pdf”“jpg”等。
2.填写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行驶证、年检时间、所属企业等;
3.所有备案车辆的交强险须在保期内;
4.按要求上传车辆照片,拍摄质量要清晰,画面完整;
5.按要求上传车载智能设备照片,车载智能设备须能正常使用;
6.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车辆须上传道路运输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7.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核验,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退回并说明原因。
8.凡是通过备案审查的车辆,智能车载设备网络信号全部接入平台管理。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第十七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信息应由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定期推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未经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信息、运输信息、核准信息,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七章 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含拆除)单位,应按照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费用,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态不规则性。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使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应将需要排放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具备条件的,应将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精准采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并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实时传输监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工地出入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具有固定场所,车辆出入口清洗设施、计量秤重、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向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监管平台实时传输数据。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不得接受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不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不再标注有效期。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