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4-16 14:36:07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苏卫规(职健)〔20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实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和培训考核工作,委托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格审定机关)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证书颁发等资格审定工作。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技术培训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依法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相应诊断专业类别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医师执业范围,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申请(执业范围与专业类别对应关系见附表1)。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分为: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其他职业病。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师,可以向资格审定机关提出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见附表2);

  (二)《医师执业证书》;

  (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的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五)《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条 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准予许可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资格审定机关申请变更。

  (一)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

  (二)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与变化的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相对应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四)《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资格审定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准予变更的换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号。发证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加注“变更”字样。

  第十五条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资格审定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号。发证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加注“补发”字样。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注销手续: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三)《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未再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诊断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资格审定机关。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能力以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培训学时不少于十六个学时。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分为以下九类:

  (一)基础理论培训;

  (二)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三)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能力培训;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七)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能力培训;

  (八)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他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

  (九)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

  第二十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通过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将培训结果报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践能力考核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设置关键考点。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接受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

  在《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再次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届满后未再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实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定期公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变更与注销的名单,并报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后,原《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苏卫规(职健)〔202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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