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5-04 13:26:52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

公路养护

  苏交规〔2026〕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省道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指经依法采购并签订合同,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

  第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开公正、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复核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复核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公路养护项目有关作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核查、归集上报等工作。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依据包括:

  (一)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投标和履约情况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

  (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交通运输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养护作业单位单次投标行为作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作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单个养护作业单位作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信息录入与采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录入单位和项目基本信息。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当年度所有公路养护作业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信用信息,记入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二)信息审核和归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审核、归集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在次年2月底之前完成;

  (三)信息复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四)信用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确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得分及评价等级。

  第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有加分情形的,给予相应加分,但总得分不高于100分。具体见《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分计算方法》(附件2)。

  第四章 评价等级

  第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得分“X”分别为:

  (一)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二)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AA级评定标准分为基本条件、选择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应当全部满足,选择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一)基本条件为:

  1.参评的项目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2.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年度综合评分达到相应规定分值。

  (二)选择条件为:

  1.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不少于2个,且至少有一个项目合同额1000万元及以上;

  2.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

  3.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公路应急养护工程项目,且履约考核为“优”;

  4.考核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履约考核均为“优”,且已被认定为省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达到相应规定分值,但不满足前款规定的AA级评定标准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照A级(94.5分)确定。

  第十二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养护作业单位首次进入本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按照本办法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原则上不超过A级(85分);在其他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获得A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养护作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经有关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直接确定为AA级(95分)。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但未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照A级(85分)确定。

  第十三条 联合体发生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照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都按照相应标准扣分。联合体成员发生不良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与发生不良行为的成员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作为其信用信息。项目依法实施总承包的,项目总包单位有不良行为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分,其分包单位无责任的不扣分;分包单位有不良行为的,总包单位和该分包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单位进行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更名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五章 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应当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认定发布。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通过“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年度。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本省上年度进行了信用评价,但本年度无信用信息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信用得分调整为该等级最低分值;

  (二)连续两年未在本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冻结其信用评价等级,封存信用档案;需重新赋值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照B级(75分)确定。

  第六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连续2个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养护领域采取下列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承接公路应急养护项目;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优先安排政策扶持;

  (四)免缴投标保证金,适当减免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养护领域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

  (二)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奖项和荣誉不作为评标加分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方式。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存在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规定,即时将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等级恢复申请书》(附件3),申请调整信用等级:

  (一)已在规定整改完成时限内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其中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整改完成时限为3个月,降至C级的整改完成时限为6个月,降至D级的整改完成时限为1年),并通过整改核验,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自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或者上一次信用等级恢复之日起已满半年,且期间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填报《信用等级恢复承诺书》(附件4),承诺不再失信。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因不良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自被认定之日起未满一年,不得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申请;三年内申请整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动态调整申请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其调整后的评价等级(得分)不得高于B级(75分),评价结果应当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9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13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交规〔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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