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教育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行为,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职业行为】 本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职业失范行为是对教师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的基本底线。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职业失范行为。
第二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政治素养】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守法立德】 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增强法治素养与规则意识,自觉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幼儿园安全稳定和谐。
第六条【文化自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文化自信,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培幼育人】 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教并重,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寓教于乐。
第八条【关爱幼儿】 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有爱心、责任心和亲和力,呵护幼儿身心健康,保障幼儿快乐成长。
第九条【家园沟通】 尊重幼儿家长,重视家园协作,及时、有效地和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家长宣传法律法规,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十条【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保护幼儿安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以身立教】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以模范言行举止为幼儿树立榜样,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第十二条【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遵守学术规范,加强科研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严守纪律规矩,清廉从教,坚持党纪学习教育,自觉抵制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范保教】 爱岗敬业,细致耐心,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游戏活动和在园生活,严格执行保教制度。
第三章 职业失范行为
第十五条【思想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思想政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二)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三)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法悖德】 教师不得有以下爱国守法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幼儿园的声誉;
(二)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育人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幼儿培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对幼儿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或对幼儿实施任何性侵害行为;
(二)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要求幼儿从事与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四)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十八条【从教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管理制度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诬告陷害其他教师,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秩序、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影响幼儿园和谐;
(二)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第十九条【诚信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诚信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廉洁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廉洁从教方面的行为:
(一)索要、收受幼儿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二)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幼儿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四)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其他失范行为】 教师不得有以下相关职业失范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二)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三)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侵犯幼儿隐私;
(四)其他职业失范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