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应当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与期限
第四条【处理类型】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取消表彰资格、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处分期限】 给予教师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其他处理期限】 取消表彰资格、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累计处理期限】 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方式。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适用
第八条【处理适用情形】 教师有《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所列失范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适用以下情形:
(一)属于第十五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二)属于第十六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属于第十八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五)属于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属于第(二)项的,给予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六)属于第二十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七)属于第二十一条的,参照前六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处理适用情节】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相关事实且悔改、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退还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拒不配合的,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处理结果运用】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其当年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批评教育以外的其他处理的,所在幼儿园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年一定比例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
第十一条【获利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教师受到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公办幼儿园教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民办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公办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民办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适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的,由所在幼儿园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处理程序】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启动。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收到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名举报线索或者发现教师存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职业失范行为,对于有明确对象、失德事实和相关证据线索的,应当及时启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核实程序;
(二)调查核实。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当确定2名以上与被调查教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员组成调查组,综合运用组织谈话、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核查;
(三)权益保障。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申辩,同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四)形成报告。调查组在全面充分查清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工作过程,调查组成员构成,调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以及调查结论;
(五)作出决定。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书面决定,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送达存档。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时,应当实行送达制度。
第十六条【暂停工作】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七条【处理解除】 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教师的其他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处理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提前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对教师处理的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并印发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理的种类和提前解除处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
(五)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消除影响】 对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为其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记录归档】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教师资格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师德考核、表彰奖励、人事调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处理的救济
第二十一条【权利救济】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 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问责机制】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按照海南省相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人员处理】 对公办幼儿园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给予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