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26〕11号
永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昌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省市在永各单位:
《永昌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产品。
第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称禁燃区):永昌县县城东至新二坝干渠(三步两道桥),南至G30高速公路,西至五里沙沟,北至武当山、狮伏山、水云山一线。
永昌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禁止燃放时间:除元旦、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时间为禁燃期。
第五条 在规定的禁燃期内,禁燃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六)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永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河西堡镇等其余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6〕1号,有效期5年。原《永昌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永政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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