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51条释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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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9-02 11:57:36

  安全生产法第51条释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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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51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在第2款中增加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并明确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一、关于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产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作为安全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遍性、公平性、预防性、互济性以及自我保障性的特点。同时,社会保险还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条件及其待遇标准,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者取消职工的保险待遇;国家对职工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予以强制性保护,所有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即使采取了各种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的救治以及生活保障将是一笔十分庞大的费用。这笔费用如果完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对其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其恢复生产,而且有些情况下事故单位根本承担不起这部分费用,从而使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工伤社会保险,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否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含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帮助投保单位防控安全风险的作用,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如果由于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特点。在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在政策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实施范围。本条第2款新增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意见》要求,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此外,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在上述八大行业领域强制实施的规定。二是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情况,绝大多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都集中在这八大行业领域中。同时,这也是对2006年国家在这八大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科学判断的结果。三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在八大行业领域中强制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两点:第一,这八大行业领域首先要确保一个不能少。这是中央的决策部署,也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要注意制度的衔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有诸多类似商业险种,这些险种如果没有事故预防功能,就要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来靠拢,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代替,这也是为企业减负的需要。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等的衔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么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对在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将安全生产其他的相关险种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要保险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全覆盖其他险种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真正推动投保单位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废务质量、看到服务效果。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的授权规定。本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此次修改在增加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明确授权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2019年,应急管理部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基础上,批准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作为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项目和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提出强制性、规范性要求。上述办法和技术服务规范,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和实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来根据这一制度的实践发展情况,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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