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01-26 15:1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内容、主旨和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妨害执法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规定了四项行为。

  本条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包括行政执法秩序,也包括司法活动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扣押、查封、冻结涉案的有关财物,并收集有关证据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案件时,也需要依法追缴有关赃物。《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执行中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都必然对行政执法活动及有关司法活动造成干扰和损害。对于这些干扰和破坏行政执法及司法秩序的行为,有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是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收集证据,需要对当事人的涉案财物作出扣押、查封和冻结的决定。比如我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又如《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税款;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依法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就构成本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其中,“隐藏”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私自隐匿,躲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为;“转移”是指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私自转送他处以逃避处理的行为;“变卖”是指擅自将扣押、查封的物品作价出卖的行为;“损毁”是指将扣押、查封的财物故意损坏或毁坏的行为。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需要指出的是,本项所列举的行为不仅发生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还包括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发生的上述行为。因为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不作为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妨害收集证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所以本项规定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是广义的。其中,本项规定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或者对证据隐藏、销毁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是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本条规定的赃物主要是指由违法分子不法获得,并且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查的财物。但也不排除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依法追缴的赃物。《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就构成犯罪。但由于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收购、窝藏赃物的情况数量少,属于初犯,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现实。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是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本条是针对上述几种人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规定。这几种人都属于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在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或者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中“被依法执行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放在社会上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被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如果犯罪分子在被依法管制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是指不构成新的犯罪的情况。如果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按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了。“剥夺政治权利”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两种情况都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本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缓刑”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缓期予以执行的情况。《刑法》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规定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关于在缓刑考验期间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刑法与本项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情节的规定上有区别。如《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里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而本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的情况,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尚不严重的。“保外就医”是指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监外执行的情况。监外执行的对象还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如果犯罪分子在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了本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行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主要是指根据刑诉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几种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了本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上述四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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