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最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16 14:11:4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最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最新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事务;

  (九)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一)兴办、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解散或者破产,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三)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本条例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周边设立配套协作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最新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2024最新
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2024最新
2024-11-25
0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全文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全文
2024-11-25
0
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4最新
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4最新
2024-11-25
0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全文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全文
2024-11-25
0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2024-11-25
1

最新咨询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派出所叫我解释转账记录怎么说理由?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向公安局解释转账记录的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转账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   说明转账记录的来源,例如是通过银行...
退伍后,部队把我的档案放在了人才市场,导致了地方上的军人退伍补贴领不到,
的回答
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局
我在网上报考了成人专升本,办理了分期缴纳了首付800元一个月后,由于知道自己接下去没时间后联系了办理人员取消报考,但是那边不退800元,我想问怎么才能让他退给我。
的回答
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在业期间公司无故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无故克扣故障 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回答
社保局投诉,跟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公司只愿支付生育津贴的,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裁员剩下的员工可以拒绝留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