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125号】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125号】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24 13:33:25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125号】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125号】

  (2005年6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5日省政府令第49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申领、使用、稽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罚没财物或进行内部结算时出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稽核,以票控费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三)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四)医疗票据;  

  (五)内部收款结算票据。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  

  财政票据的具体种类、版式、规格、联次、编号、色彩和内容等,由省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中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版式、内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由省财政部门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启用、停用财政票据以及票据的种类、内容等变更时,省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财政票据应具备实用性、防伪性和可监督稽核等功能,可使用分类编码、条形码、萤光防伪等技术。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收款银行使用计算机、专用收款机出具机打票据的,必须使用经省财政部门认可,具有加密性和监督稽核程序功能的软件。

  第八条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行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专业性较强,有行业特殊要求的特定收费(基金)行为。罚款没收财物票据适用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罚款和没收财物行为。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九条 内部收款结算票据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单位财务往来结算和代收代办业务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票据使用单位系统内部非应税的刊物、资料的工本费等。  

  内部收款结算票据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得作为诉讼费或行政处罚收费凭证,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第三章 财政票据印制和发放

  第十条 财政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面套印青海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和管理权限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和管理权限,根据各单位财政票据使用量逐级申报计划,省财政部门汇总后确定年度的财政票据总量。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收费方式,可推行电子票据等管理方法,降低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稽核成本。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取得财政票据承印权的企业,应按合同和省财政部门签发的《财政票据准印通知单》规定的内容、数量、时间印制财政票据。  

  印刷企业应按省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票据印制、保管、运输、残次品处理等管理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申领证制度。《财政票据申领证》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核发。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需申领行政事业收费或罚没财物票据的,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价格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文件;  

  (二)《青海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副本;  

  (三)省财政部门的罚没处罚登记凭证。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持《财政票据申领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应在《财政票据申领证》上如实载明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和核销等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按行业管理要求需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部门,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部门申领有关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逐级发放。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部门或本行业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管理和稽核制度,并向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依法使用票据,不得串用、转借、转让或为他人代开票据。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限用于在《青海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目录》载明或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定期核销制度。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和结存情况按月核查,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未经核销不得跨年度使用。财政票据遗失的,应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必须将经办的财政票据和款项逐笔清点、票款相符,交接清楚。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变更或被取消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在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的注销和剩余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不得擅自销毁、转让剩余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稽核实行“谁发放、谁稽核”的管理责任制,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作到以票控费、按期稽核、票款相符。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为五年,期满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销毁。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须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提前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票据、帐册、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被收费或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财政等部门举报票据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财政部门可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财政票据管理电子网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计算机网络查阅和监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印制或使用非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以及收费、罚款不出具财政票据的;  

  (二)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  

  (三)混用、串用财政票据,坐收坐支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五)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财政票据申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发放财政票据,贻误工作的;  

  (二)不履行财政票据的稽核监督职责、不按规定按时核销财政票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财政票据违法案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部门核发的青海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125号】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22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13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20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10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4-18
9

最新咨询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欠款不换,但其名下无财产,如何将钱要回
的回答
强制执行,拉黑名单,等有钱再执行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