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27 17:02:57

  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己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及因健康状况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戒毒条例》中设置所外就医制度,体现了《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延续了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和精神。对患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医疗条件,如果不允许其所外就医,可能会耽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所外就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对所外就医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体现所外就医制度的严肃性。所外就医,不是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决定,而是必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才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程序完善可以防止强制隔离戒毒所滥用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的初步诊断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连同所外就医呈批表同时报主管机关,且审批材料应当留存档案备查。主管机关批准后,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以便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落实管控措施。另外,由于我国财政制度的要求,对戒毒人员的费用保障仅限于戒毒人员伙食费和生理脱毒治疗费,严重疾病的治疗费用没有纳入财政保障,而是统一纳入医疗保险、新农合、社会保险及自筹等途径解决。因此,本条规定所外就医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本条对所外就医后续问题作出规定,体现所外就医制度的完整性。依照本条规定,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社区戒毒的建议。执法中要注意以下法律要求:一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是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建议的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是决定部门;二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本条对所外就医以及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戒毒期限计算问题作出规定,体现戒毒政策的连续性。依照本条规定,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即,所外就医时间计人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同时,依照本条规定,对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这与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法律定位相符合,也符合我国立法惯例,便于相关部门执法操作,也更易被戒毒人员所接受。

  对本条规定的执行,还需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对所外就医的条件和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健康状况条件等作出规定,统一标准和“门槛”既要充分保障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权利,充分保障戒毒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还要防止强制隔离戒毒所滥用所外就医和变更社区戒毒措施的情况出现。执法监督部门对

  此也应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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