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律师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1-17 15:27:54

  律师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律师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是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否定性条件,即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本法第五条规定了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基本条件,是从肯定的方面规定了颁发执业证书的要件,而本条是从否定的方面规定不得颁发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只要申请人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本条关于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中,因犯罪而不颁发执业证书的仅限于故意犯罪而不包括过失犯罪,这里只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犯罪轻重程度和刑种性质的限制,也没有刑满后一定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终生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关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本法第四十九条做了规定。该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本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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